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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世界人权宣言》(4:52)
(第三届联大主席伊瓦特宣布投票结果)
以上是来自澳大利亚的第三届联大主席伊瓦特(H.V. Evatt)在1948年12月10日的联大会议上宣布《世界人权宣言》的表决结果:48票赞成、无人反对、8票弃权。伊瓦特宣布:这项经过不记名方式进行的表决正式获得通过。
可以说,世界人权宣言,如同联合国一样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密不可分。在创立联合国的同时,世界领导人就在考虑起草一份保障世界上每个人权利的文件。1946年,联大第一届会议审查了《基本人权和自由宣言》草案。1947年初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授权委员会成员拟将草案暂定为"一个国际人权法案的初稿"。后来工作由一个正式的起草委员会接办。美国总统弗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罗斯福夫人担任《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她被公认是促使《宣言》获得通过的重要动力。罗斯福夫人在1948年12月10日《宣言》付诸表决之前,代表美国代表团讲话,呼吁联大会员国对这一宣言给与强有力的支持。
罗斯福夫人:"让这届联大的常会以压倒性的绝对多数,通过这一宣言,使其成为世人的一项行为准则。作为联大会员国,我们知道自己具有缺点、不甚完美。让我们本着诚意,共同努力,身体力行,贯彻《宣言》中所倡导的行为准则。"
在《国际人权宣言》的鼓舞下,已经产生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许许多多区域人权公约,各国的人权法案和宪法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体系,提高和保障人权。
1976年生效的《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把《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揭示的大多数权利加以发展,对于批准两公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他们规定了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如生命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工作权、社会安全、受教育权。这两项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多年来,国际人权条约在所关注的问题和在查明需要保护的社会群体两方面都更具有针对性,更专门化。国际人权法不断增加,演变,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国际人权法案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种族歧视、酷刑、强迫失踪、残疾人等人们关切的问题,和妇女、儿童、移民、少数群体、土著民族的权利。
潘基文秘书长在12月10日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所发表的录像致词中表示,落实现有的人权条约和公约是推进人权事业的关键所在。
潘基文:"我们需要不断构筑人权大厦--条约、宣言和其他可以设立全球标准和带给人民希望的其它文件。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贯彻这些条约。它们是仍存在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应该就此加以落实。"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必须遵守的义务。各国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后,便根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和义务:遵守、保护、和履行人权。遵守人权的义务就是:各国不得干涉或限制对人权的享有。保护的义务是要求各国保护个人和团体,免于人权受到伤害。履行的义务就是:各国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有利于享有基本人权。
各国政府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后,便承诺在国内采取措施并立法,以期符合他们的条约责任和义务。因此,国内法律体系对国际法所保障的各种人权提供主要的法律保护。如果国内的法律程序不能处理伤害人权事件,还有让个人和团体提出申诉的区域和国际人权申诉机制与申诉程序,协助确保国际人权标准确实在当地得到遵守,执行,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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